海淀区教育委员会信息公开指南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,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于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,2008年5月1日起施行。
根据《条例》,区教委所掌握的信息,除依法不予公开的,凡与人民群众生产、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密切相关的信息,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。
为了更好地提供信息公开服务,提高工作的透明度,区教委特编制《海淀区教育委员会信息公开指南》(以下简称《指南》),需要获得区教委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,建议阅读本《指南》。
《指南》每年更新一次,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海淀教育网站(www.hdavec.org)上查阅《指南》,也可以到区教委信息公开大厅获取。
一、主动公开
(一)公开范围
区教委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区教委编制的《海淀区教育委员会信息公开目录》(以下简称《目录》)。
(二)公开形式
区教委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,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公开:
1.通过网站公开信息,网址为www.bjhd.gov.cn。
2.通过区教委办公室公开信息,查询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(法定假日除外),上午9:00—12:00,下午13:30-17:30,联系电话010-88487306。
3.通过海淀区档案馆、海淀图书馆等地公开信息。
4.其他方式:通过新闻发布会、报刊、广播、电视等形式公开信息。
(三)公开时限
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,将在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。
二、依申请公开
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、生活、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区教委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信息。
(一)受理机构
区教委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信息公开申请。
受理机构:海淀区教育委员会办公室
办公地址: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1号南区435房间
联系电话:010-88487306
传真号码:010-88487368
通信地址: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1号南区435房间
邮政编码:100195
咨询时间:每周一至周五(法定假日除外),上午9:00—12:00,下午13:30-17:30。
(二)申请的具体步骤
1.提出申请
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提出申请:
(1)当面申请。申请人可以到区教委,填写《海淀区教育委员会信息公开申请表》,当场提出申请。申请表复制有效,可以在区教委领取,也可以在海淀教育网站(www.hdavec.org)上下载。
(2)传真申请。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,请注明“信息公开申请”的字样。
申请内容应当包括:提出申请公民的姓名、证件名称及号码、联系方式;提出申请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、法定代表人以及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;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内容描述;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形式要求。
为了提高效率,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尽、明确;若有可能,请提供该信息的名称、生成日期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。
区教委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,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进行咨询。
2.登记
对于有效的申请,区教委将予以登记并出具登记回执。
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区教委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,区教委中止受理申请程序,并在受理时限内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。
3.答复
区教委在收到申请后,能当场答复的,当场给予书面答复;不能当场答复的,将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。如果需延长答复期限的,经区教委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,并告知申请人,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。
(1)申请公开的信息可以公开的,出具《信息公开告知书》,并同时提供具体内容;不能同时提供的,要确定并告知为申请人提供的期限。
(2)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,如果能作出区分处理,应当告知申请人,出具《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》。
(3)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不予公开的,应当告知申请人,出具《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》,并告知其不予公开的理由。
(4)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,应当告知申请人。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,告知该机关的名称、联系方式,出具《非区教委信息告知书》。
(5)申请公开的信息为非信息,不属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》调整范畴的,应当告知申请人,出具《非信息告知书》。
(6)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,应当告知申请人,出具《信息不存在告知书》。
(7)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,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更改、补充申请,出具《信息补正申请通知书》。
区教委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参见附件。
(三)收费
区教委依申请提供信息收取的检索、复制、邮寄等成本费用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
三、监督保障
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区教委信息公开受理机构未依法履行义务的,可以向监察部门举报。
举报电话:010-88487321
办公地址: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1号南区503房间
邮政编码:100195
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举报,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。